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中国 21 世纪议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有关要求,在原国家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基础上,建立一批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 以下简称实验区 ) ,为国家两大战略的实施提供综合示范基地。

第二条 为加强对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管理,指导实验区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三条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采取主动申报,由科技部商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查批准。

第四条 凡申报国家级实验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

1 、申报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应属于以下几种类型 : 地级市、县 ( 含县级市 ) 及大城市的行政区;

2 、具有较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基础,在省内居中等以上发展水平;

3 、已作为省级 ( 直辖市、自治区 ) 实验区开展工作一年以上 ( 时间从省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建立省级实验区算起 ) ,已取得一定成效和经验,具有进一步开展工作的良好基础;

4 、实验区的发展目标和实验主题明确,具有地方特色和较强的典型性及示范性;

5 、领导重视,组织完善。实验区工作已被列入政府议事日程, 成立了由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 ; 制定的《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科学、可行。

第五条 申报程序

1 、由实验区所在地政府向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科技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提出申报意见并递交有关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材料要求

1 、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的申报函;

2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书》(格式后附);

3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

4 、开展省级实验区工作以来的总结报告。

第七条 审批

1 、初审:收到申报材料后,国家实验区办公室对申报材料和申报地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在适当的时候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然后向科技部提出书面《考察报告》和审查意见;

2 、评审:科技部会同有关部委形成审批意见;

3 、批复:通过评审的实验区由科技部下达批复文件并授牌。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实行分级管理,按国家级和省 ( 市、自治区 ) 级两种类型,分别由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和省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九条 由国家科技部等有关部委负责协调指导全国的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实验区工作的政策、规划,提出有关工作要求;

2 、审查批准国家级实验区;

3 、指导各实验区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区发展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4 、对实验区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决定有关奖惩。

第十条 设立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办公室挂靠中国 21 世纪议程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实验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根据本办法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指南》,以及省科技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向科技部提出国家级实验区的规划及选点等建议;

2 、对各实验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 、受科技部委托,指导各实验区开展工作;

4 、组织开展可持续发展科技示范工程等示范项目的实施;

5 、组织开展相关的可持续发展实用技术和管理培训;

6 、推动各实验区之间、实验区与国际机构和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7 、组织研究总结、宣传和推广实验区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实验区专家指导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 、受实验区办公室的委托,对各省(市、自治区)申报的国家级实验区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2 、参与实验区规划和示范工程项目进行的论证、评审;

3 、对实验区的建设与发展进行有关咨询和技术指导;

4 、开展与实验区工作相关的理论和政策研究。

第十二条 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组织,并确定相应的部门作为省实验区管理的办事机构,推动实验区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制定本地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的政策措施及工作方案;

2 、检查督促省内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的实施,对各实验区发展方向、计划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 、审批并验收省级实验区;

4 、协调解决本地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5 、对本地实验区进行检查、验收和经验的推广;

6 、受国家实验区办公室的委托,组织本省的国家实验区开展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区所在地政府是实验区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应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协调领导小组,并成立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实验区规划的实施和协调管理。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区建设期限一般为六年,分两个阶段实施。实验区政府要按照已确定的实验区规划、示范工程项目,积极稳妥地、分步骤、分阶段地组织好实验区各项工作的实施。

第十五条 严格实施实验区发展规划。实验区规划作为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文件,应通过目标分解,采取专人专项负责制,保证实验区规划的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各实验区办公室应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实验区工作情况书面报国家实验区办公室和省主管部门,同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具体计划。

第十七条 各实验区开展工作满三年,完成阶段任务后,应向省实验区管理部提供一份全面工作总结报告和验收申请,由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阶段检查。

第十八条 对完成阶段任务,通过阶段验收的实验区,将转入下一个实验阶段;对其中工作成效显著、示范性强、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实验区给予一定的表彰;对长期工作进展不大或出现较大问题的单位,实验区办公室将提请科技部批准撤消其实验区资格。

第十九条 实验区开展工作满六年,完成全部任务后,由省(市、自治区)实验区主管部门向国家实验区办公室提交《实验区工作报告》和验收申请,由科技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工作组,根据规划对实验区进行验收,提交《验收报告》,并通过国家实验区办公室报科技部。

第二十条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将根据各地的验收报告,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核查,检查其任务的完成情况并审议决定其是否通过工作验收。

第二十一条 对全面完成实验区任务和规划内容,取得显著成效并通过验收的单位,授予“国家可持续发展示范区”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实验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科技部批准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