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国 21 世纪议程》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 年)》的有关要求,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建立一批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综合示范基地。

第二条 为加强对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管理,指导实验区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三条 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采取主动申报,由科技厅会同有关委厅局审查批准。

第四条 凡申报省级实验区应具血以下条件:

1、申报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应属于以下几种类型:县(含县级市)、地级市的行政区及各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具有典范特点的小城镇。

2、具有较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基础,在地市内居中等以上发展水平;须通过 2003-2004 年度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的县区。

3、实验区的发展目标和实验主题明确,具有地方特色和较强的典型性及示范性;

4、领导重视,组织完善。实验区工作已被列入政府议事日程,成立了由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制定的《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科学、可行,且经同级人大审议通过。

第五条 申报程序:

1、由实验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向地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经地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科技厅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提出申报意见并递交有关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材料要求:

1、地市科技主管部门的申报函;

2、《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书》;

3、《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

4、开展实验区以来的工作情况总结。

第七条 审批:

1、初审:收到申报材料后,省实验区办公室对申报材料和申报地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可委托专家或地市科技局进行实地考察,然后向科技厅提出书面《考察报告》和审查意见。

2、评审。科技厅会同有关委厅局形成审批意见。

3、批复。通过评审的实验区由科技厅下达批复文件。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实行分级管理,分别由省科技厅和地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九条 由省科技厅商有关委厅局负责协调指导全省的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实验区工作的政策、规划,提出有关工作要求;

2、审查批准省级实验区;

3、指导各实验区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区发展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4、对实验区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决定有关奖惩。

第十条 设立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山西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省级实验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办法和地市科技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向科技厅提出省级实验区的规划及选点等建议;

2、对各实验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受科技厅委托,指导协调各实验区开展工作;

4、协调可持续发展科技示范工程等示范项目的实施;

5、组织开展相关的可持续发展实用技术和管理培训;

6、推动各实验区之间、实验区与国际机构和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由科技厅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实验区专家指导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受省科技厅及地市科技局的委托,对各地市申报的省级实验区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2、参与实验区规划和示范工程项目进行的论证、评审;

3、对实验区的建设与发展进行有关咨询和技术指导;

4、开展与实验区工作相关的理论和政策研究。

第十二条 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组织,并确定相应的部门作为实验区管理的办事机构,推动实验区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地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的政策措施及工作方案;

2、检查督促地市内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的实施,对各实验区发展方向、计划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协调解决本地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4、对本地实验区进行检查、验收和经验的推广;

5、受省科反厅的委托,组织本地市的省级实验区开展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区所在地政府是实验区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应成立由常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协调领导小组,并成立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实验区规划的实施和协调管理。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区建设期限一般为六年,分阶段实施。实验区政府要按照已确定的实验区规划、示范工程项目,积极稳妥地、分步骤、分阶段地组织好实验区各项工作的实施。

第十五条 严格实施实验区发展规划。实验区规划作为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文件,应通过目标分解,采取专人专项负责制,保证实验区规划的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各实验区办公室应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实验区工作情况书面报地市科技主管部门,同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具体计划。

第十七条 各实验区开展工作一年至二年,完成阶段任务后,应向当地市科技部门提供一份全面工作总结报告和验收申请,由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阶段检查。检查结果报省实验区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对完成阶段任务,通过阶段检查合格的实验区,将转入下一个实验阶段;对其中工作成效显著、示范性强、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实验区给予一定的表彰,并可作为申报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候选对象;对长期工作进展不大或出现较大问题的县区,根据地市科技局报省实验区办公室提前科技厅批准撤消其实验区资格。

第十九条 省级实验区开展工作满六年,完成全部任务后,由地市主管部门向省实验区办公室提交《实验区工作报告》和验收申请,由科技厅、省实验区办公室和相关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工作组,根据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申请书内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对实验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可自愿按程序申报国家级实验区。也可继续保持省级实验区。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组提请科技厅批准撤消其实验区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实验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技厅农村与社会发展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科技厅批准之日起实行。